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黃璽蓉被上 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黃建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