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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簡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黃璽蓉被上 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黃建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