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聲 請 人 沈克勤上列聲請人因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請求再審被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臺幣
3 萬7,800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內為附帶請求,不應併算裁判費,請求准予退還等語。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指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對再審被告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審,請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並非請求再審被告給付薪資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附隨請求,而為獨立之主請求事項,非屬附帶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再審被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內所繳納之裁判費,並無溢收訴訟費用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