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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法定代理人 馬漢光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如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6 年2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9,7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