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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如華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法定代理人 馬漢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6 年2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0,134 元,其中請求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67 萬3,584 元、短少年終獎金12萬5,0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其餘請求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害10萬1,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5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895 元(計算式:28,230+1,665=29,8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