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徐佳楢即徐佳楢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雅貴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90元(計算式:31,200元+22,290元=53,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