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即 徐佳楢即徐佳楢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室被上訴人即 温雅貴原 告即反訴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