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戴學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105年勞訴字第5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6,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