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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珊因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