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0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藤原喜美子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陳松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反之,若本案業已繫屬,自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一○五年度家全字第三三號准予假扣押後,除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三三號)外,並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訴主張侵權行為等,現於本院一○五年度北司調字第一二六五號繫屬中,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將續行調解,業經調閱本院一○五年度北司調字第一二六五號卷查明無訛,從而本件債務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