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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親聲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洪長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淑華間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 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