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洪長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淑華間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 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洪長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淑華間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 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