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蘇OO
蘇OO共 同法定代理人 劉珮淇關 係 人 王楊素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OO、蘇OO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劉」。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珮淇之夫蘇慶宗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過世迄今多年,聲請人二人多年來均由母親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珮淇一手扶養,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珮淇有再婚考量,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宣告變更聲請人二人姓氏為母姓「劉」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戶籍謄本資料顯示聲請人二人除生父蘇慶宗已過世外,渠等祖父蘇清輝亦已過世,渠等祖母王楊素蘭經本院通知未到庭,而聲請人二人到庭對改從母姓沒有意見(參見本院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經考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珮淇現有交往對象,若聲請人二人未從母姓,日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珮淇一旦再婚,聲請人二人將陷入與父母均不同姓之狀況,足信聲請人二人聲請改從母姓,符合聲請人二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上述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並無不合,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