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聲 請 人 廖游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祖父姓「游」,為認祖歸宗,爰聲請准將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祖父姓「游」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父姓「廖」,母姓「鍾」,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游」,並非聲請人之父姓或母姓。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