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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原 告 杜珠治訴訟代理人 王銓志複 代理 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聰間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家抗字第一一七號民事裁定主文第二項核定為新臺幣參億玖仟柒佰貳拾萬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零伍佰壹拾柒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