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 告 王光絢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恭慰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