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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原 告 羅瑞美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羅廣祐律師被 告 周立國

周立強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遺體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遺體處分
裁判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