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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原 告 黃楊瑞真被 告 楊大昕兼訴訟代理人 楊蓓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蘭翔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裁判日期: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