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 告 羅瑞美代 理 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上列原告與周立國、周力強間因繼承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