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 告 巫昌寧代 理 人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吳勇君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代 理 人 吳建權
潘聖元黃杉睿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代 理 人 陳文輝
劉嫣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14,858 元【計算式:3,725,753+789,105=4,514,85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748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397)。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