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秦子傑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劉賽珠
秦伯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參 加 人 邵勝霸
秦小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返還借款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繼承人秦維華之遺產繼承權存在,並請求分割遺產,被告反請求分割遺產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開請求之相關計算,均視被繼承人秦維華之財產範圍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查:①參加人邵勝霸、秦小瑾已另訴對兩造(即被繼承人秦維華之繼承人)提出返還借款之訴訟,現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05號事件審理中;②被告 2人另訴對原告秦子傑之生母郭倍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重訴字第 741號事件審理中,此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參加人陳述意見狀等件在卷可按,是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①②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