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秦子傑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劉賽珠
秦伯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參 加 人 邵勝霸
秦小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返還借款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返還借款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事件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㈡第355頁至第369頁)在卷可稽,新北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本件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訴外人即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之母郭倍健應返還不當得利或負損害賠償責任,非本件回復繼承權或遺產分割之先決問題,有該事件民事起訴狀(見本院卷㈡第371頁至第377頁)在卷可佐,並經兩造及參加人到庭確認無訛,有本院109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