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陶靜芳
陳建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陶永生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四千一百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 明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