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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蕭雅梅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孺雅律師被 告 王頌寧(即 Ricky C . N . Wong )訴訟代理人 蘇癸旨律師

褚衍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 月31日宣判。茲因關於兩造現存婚後財產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另為促進訴訟進行,請兩造各自於106 年10月13日前具狀以表列方式提出主張自己及他造之現存婚後財產項目、價值及舉證,並請先行交換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