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 告 魏建新被 告 魏昭男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昭男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9,400 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2,257,350 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