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 告 李祖嘉
李祖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複 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黃雅琪律師被 告 李秦文莉
李祖君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祖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複 代理人 沈俊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阮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