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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調裁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李淑娥相 對 人 龍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事實與理由欄第三項第三、四行關於「聲請人主張其與已故邱源盛、古美里之收養關係存在」,應更正為「聲請人主張其與已故龍森之收養關係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