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聲 請 人 章應超相 對 人 章郁嫺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章應超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對相對人章郁嫺所為之認領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 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認領無效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章應超主張其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認領相對人章郁嫺,惟相對人並非聲請人之親生女,兩造間並無血緣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既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則其於103年6月16日所為之認領,即屬無效。故聲請人聲請確認其對相對人所為之認領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