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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陸許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世上相 對 人 王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2008)宣民初字第00000號民事判決書。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王皓結婚,因感情破裂,於97年12月10日經大陸地區大陸地區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2008)宣民初字第07807 號民事判決書與生效裁判證明書、大陸地區北京市方正公證處(2016)京方正台證字第00486 號、第00487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為證,依法聲請離婚認可等語。

三、查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