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16號原 告 趙克立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被 告 諸鳳璋代 理 人 謝華凱律師
蔡樹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919號刑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044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諸鳳璋因涉嫌妨害電腦使用、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偵字第2291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4044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