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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0號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複 代理人 蕭淨尹律師被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複 代理人 蔡沂彤

周宜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