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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0號上 訴 人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