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5號上 訴 人 山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瑋庭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7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