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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蘇怡文律師陳麗嘉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Mecanoo Architecten B .V . 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40 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