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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1號原 告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全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元樸被 告 利達水電工程行即賴玲玲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陳宜宏律師林宛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收到言詞辯論終結前調取另案偵查中筆錄之回覆函文,仍有事實待釐清並請兩造表示意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返還預借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