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1號原 告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全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元樸被 告 利達水電工程行即賴玲玲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陳宜宏律師林宛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收到言詞辯論終結前調取另案偵查中筆錄之回覆函文,仍有事實待釐清並請兩造表示意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