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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0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被 上訴人 卞麗萍

陳全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卞麗萍、陳全木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

20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債權
裁判日期: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