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7號原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被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雖依民法第511條終止兩造契約,然係依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鋼筋,則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民法第511條僅其請求之原因,並非本件訴訟標的,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