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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3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432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 元,尚欠267,9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