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0號原 告 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訴訟代理人 林溪州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