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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9號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99號給付工程款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萬0,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2萬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債權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