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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00號上 訴 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0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9812,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193萬3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5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