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宗信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億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訴訟代理人 張丞義
蔡育盛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張韶庭律師
邱邦傑律師被 告 義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晉貴追 加 被告 余忠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下二時十五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