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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7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

億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信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47號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本訴部分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9,32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0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2,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