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任順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龍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李昱葳律師林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日下時三分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