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98號),惟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肆仟伍佰零貳(1,784,502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計算式:18,721-500=18,221】。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