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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7號原 告 加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吳姿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證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