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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王元甫謝佶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因105年度建字第83號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4,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9萬7,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