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一欣、榮邦投資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95號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