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95號抗 告 人 荊 皋即銘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科處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96年度司字第6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99年6月30日具狀陳明銘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鴻公司)99年6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原清算人鄭大川之職務,選任抗告人為清算人,於同日就任,向原審聲報就任為銘鴻公司之清算人。抗告人於清算期間,陸續以債權債務尚未清算完結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經原審分別同意展延,最後一次同意展延至105年9月30日,並隨函通知抗告人如逾展延期限仍未完成清算,且無正當理由,將依法裁罰。抗告人於展延期限屆至後之105年10月19始具狀表明「本公司因主要剩餘資產為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近年來受整體經濟環境不佳之影響,剩餘財產處分困難,且尚有借款未償還」為由,再度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經原審以抗告人就任清算人已逾6年,所具事由與前所陳報事由並無二致,亦未提出相關資料,陳明尚有若干股票之剩餘資產及尚有若干借款未能清償,因認抗告人聲請展期要無正當理由,以105年10月24日96年度司字第66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理由略謂:抗告人於99年6月22日聲報為銘鴻公司清算人後,清查公司資產負債狀況,因有
㈠、資產部分:同業往來,各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催討無著,惟仍繼續追償中;長期投資,係持有非上市櫃公開發行股票處分困難。㈡、負債部分:應付稅捐,清算期間債權無法收回,投資處分不易故無法繳付;長期借款,債權人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標售,無法查知債權人等事由,清算程序困難,非抗告人不為,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抗告人雖以銘鴻公司之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催討無著,所持非上市櫃公開發行股票處分困難;且因未能收回債權,無法繳付稅捐,債權人國華公司經金管會標售,無法查知債權人等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限。惟依抗告人於105年10月19日提出於原審之銘鴻公司105年9月30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資產總額為96,861,210元,負債總額為44,100,942元,應付稅捐4,097,545元,股東往來3,397元(見原審卷第166頁),與銘鴻公司前任清算人鄭大川於96年8月15日所提96年7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資產總額為97,3171,569元,其中留抵稅額456,359元,負債總額為44,553,904元,應付稅捐4,553,904元(同卷第11頁)之內容互核,抗告人僅將留抵稅額456,359元移列負債,並於負債加計股東往來3,397元,其餘大致相同,抗告人復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佐,無法據此判斷抗告人進行何項清算行為。又本件清算事件自抗告人99年6月30日向原審聲報就任清算人時起,至105年9月30日展延期限屆至止,長達6年,抗告人迄未提出銘鴻公司之債務人為何人,實際債務若干,抗告人曾進行何項催討行為;而依鄭大川於96年8月15日所提銘鴻公司財產目錄所載,該公司僅有一筆持有第三人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70萬股股份(每股1元,合計金額170萬元)之長期投資(同卷第13頁),抗告人亦未提出上開持股之實際價值,有無變現可能之調查結果,或曾為何等處分計劃仍無法完成處分之相關證明,泛稱債務催討無著、持股處分困難,均難謂抗告人已盡清算人之注意義務。至銘鴻公司之債務部分,抗告人迄未陳報該公司之債權人為何人,債權數額若干等事項,卷內亦無相關證據可參,而抗告人所指債權人國華公司前經金管會標售,早於104年3月間由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之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網路新聞可參,一般人均可輕易查得,抗告人迄今猶謂無法查知債權人云云,益徵其於清算職務之執行,嚴重怠忽,原裁定對抗告人科處2萬元罰鍰,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