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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馮重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蕭梁純現為聲請人代表人之依據及其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最近一次法人登記證書暨捐助章程。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近一屆(即第6屆)全體董事7人(即董事長馮重生;董事張雁昆、黃子珍、劉文標、林明珠、程思一、劉文正)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另應予陳明上開董事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事證(若已死亡,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若已辭職,則應提出辭職書面資料;如尚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情事,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有關教育部民國104年11月2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26422號書函所載略以:聲請人所報第7屆董事改選等案,有未附設立基金運用證明及年度應報資料、會務推展不符章程目的,且因董事出席人數未達章程規定,爰不予許可等情;故請聲請人詳為敘明該次改選董事之經過情形如何?並提供該次全部董事改選資料到院供參。

五、推薦臨時董事名冊(若聲請人所推薦人選業已同意擔任,併請提出願任同意書及敘明其現職或學經歷等狀況),並提供其聯絡方式(含電話、地址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裁判案由:臨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