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蕭梁純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馮葆輝(原名馮重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為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所明定。而性質上屬於營利社團法人之公司其本質固與財團法人不同,但就董事係執行法人業務並對外代表法人言,則無二致,故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應得類推適用於財團法人。再者,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又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揆諸前開說明,被選任人蕭梁純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長安體育基金會第6屆董事任期業於民國97年3月27日屆滿後迄今仍未完成改選,屢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輔導糾正並限期改善,然因相對人有部分董事死亡、失聯及辭任等因素,致無法依據捐助章程規定完成改選。茲因第6屆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3年任期均已屆滿甚久,相對人雖曾於104年9月1日奉教育部函示召開董事會擬增聘董事、改選董事長及辦理交接等事宜,並推選聲請人蕭梁純為新任董事長,然因該次董事會議出席人數比例不足,縱有進行開會並為通過7名新選任董事即韓美安、江欣婷、程思一、張雁昆、劉士毅、陳慧芩、蕭梁純,並一致票選同意由蕭梁純擔任新任董事長以及辦理交接之決議,惟依捐助章程第9條之規定該次決議不成立。故迄今未能向教育部完成改選事宜之核備,致第7屆董事改選案懸而未決。為此,聲請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聲請本院准予選任如附表所示之臨時董事7名,代行董事職權,俾符合法召集董事會選任正式董事及行使其他依法必要之職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登記之第6屆董事計有7人【即董事長馮葆輝;董事張雁昆、黃子珍(現長年旅居國外)、劉文標、林明珠、程思一、劉文正(業於99年4月23日死亡)】,有法人登記證書暨現戶、除戶戶籍謄本正本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法登他字第853號變更登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準此,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是本件相對人所陳報第7屆董事改選等案,因未符捐助章程及相關規定,前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4年11月2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26422號書函限期(即104年12月31日前)改善未果,是依照前述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相對人登記之第6屆全體董事均自105年1月1日起當然解任,足認相對人現已無董事會能為出席、開會決議之情況存在,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代為執行職務之必要。另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就聲請人聲請推薦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案表示意見,教育部僅表示略以:聲請人所提臨時董事名單與相對人於104年4月2日、6月4日、7月20日及9月2日函報該部之董事名單一致,並說明第6屆董事林明珠辭任案疑義、董事長馮葆輝曾向該部表明從未同意擔任董事長及參與會務等節,併予提供相對人就第7屆董事改選案之「歷次」送件資料影本到院供參,此外尚無其他反對意見,有該部105年3月24日臺教授體字第1050004802號書函暨附件清單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向本院推薦如附表所示之臨時董事人選,經本院函詢渠等意願後,均陳明願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此有臨時董事願任同意書7份在卷可憑。從而,本院參酌前開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受推薦人選之意願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日後相對人召開董事會,若有臨時董事無法遵期開會時,除須請受託人攜帶該委託出席董事會之「委託書正本」與會外,其內容尚須確實記載具體授權受託人得代表委託人就該次會議各項議案、行使臨時董事職權等明確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附表:
┌──┬───┬─────────────────┐│編號│姓 名│ 現 職 或 學 經 歷 │├──┼───┼─────────────────┤│ 1 │蕭梁純│ 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2 │張雁昆│ 國立政治大學財稅研究所畢業 │├──┼───┼─────────────────┤│ 3 │韓美安│ 東海大學高級企管班第一屆畢業 │├──┼───┼─────────────────┤│ 4 │江欣婷│ 中華全方位養生協會副會長 │├──┼───┼─────────────────┤│ 5 │劉士毅│ 藝想劇團技術總監 │├──┼───┼─────────────────┤│ 6 │陳慧芩│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戲曲音樂學系教師 │├──┼───┼─────────────────┤│ 7 │程思一│ 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