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60號聲 請 人 李文通(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召開之第9 屆第16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對照表、105 年8 月23日召開之第
9 屆第16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對於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之意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105 年9 月10日北市民宗字第10532256600 號函表示無意見。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